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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新县中小微企业培育成长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3-86828 发布日期 2023-03-21 发布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文号 文件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新县中小微企业培育成长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中小微企业培育成长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阳新县中小微企业培育成长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助企纾困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发展为企业,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培育进规(限)力度,全面壮大阳新县域经济底盘。

二、工作目标

成长工程主要是培育“个转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简称“个转企”)和“四上”企业。

总目标:2023—2025年推进“个转企”目标450家;计划培育“四上”企业240家,其中:规上工业90家,限额以上商贸业90家,规上服务业30家,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30家。2025年末,全县“四上”企业突破625家,力争650家。

2023年度目标:“个转企”目标为120家;规上工业25家,限额以上商贸业30家,规上服务业9家,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8家。

2024年度目标:“个转企”目标为150家;规上工业30家,限额以上商贸业30家,规上服务业10家,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10家。

2025年度目标:“个转企”目标为180家;规上工业35家,限额以上商贸业30家,规上服务业11家,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12家。

三、工作措施

(一)资金奖励政策。

1、“个转企”。对于从业人员在5人以上或生产经营面积300m²以上个体工商户首次转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2、工业企业。按企业进规当年实现销售收入来分等级奖励,奖励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依据,当年实现5000万以上销售收入的奖励20万元,当年实现5000万以下销售收入的奖励10万元;对新进规工业企业,自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后,连续2年的年度销售收入均增长15%(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稳规”奖励;对租赁厂房的新进规上企业,自企业进规当年起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2元/㎡,政策享受期间退规的终止享受,企业已与县政府签订招商协议且享受房租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该项政策。(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3、商贸服务业企业(含大个体)。对首次进规(限)的民营商贸服务业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奖励4万元,后两年每年奖励2万元;对首次进入“大个体”的给予5万元奖励,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奖励2万元,后两年每年奖励1.5万元。若企业(含大个体)次年退库,则停止奖励,若再次进规(限),可继续享受后续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对有零售业务的限额以上批发业和零售业企业,年零售额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1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年零售额规模达到5000万元至1亿元以内,且增幅超过12%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年零售额规模达到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内,且增幅超过15%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对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规模达到3亿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1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年销售额规模达到1亿元至3亿元以内,且增幅超过15%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对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营业额规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1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营业额规模达到1000万元至2000万元以内,且增幅超过15%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对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全县排名前10名,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的,给予前3名每家经营贡献奖励8万元,第4至6名每家经营贡献奖励5万元,第7至10名每家经营贡献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4、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资质升为一级的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5、主辅分离。积极鼓励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将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从其主营业务中分离,注册独立法人的商贸服务业企业,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依照商贸服务业进规(限)政策支持标准给予奖励。营收达到一定规模(零售业2000万元、批发业6000万元、其他营利性服务业3000万元、交通运输业6000万元),且增幅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依据。对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在符合工业用地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原工业用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需要自建办公用房的,按照用地规划可优先安排用地。对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用水、电、气等要素价格享受工业企业同等待遇(省定为鼓励类服务业企业)。对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商贸服务业企业,租用商务办公用房的,可在2年内给予其50%的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交运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6、集中收银。对大型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等)和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开展集中收银统计工作,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年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零售额连续3年增幅超过10%的,3年内给予30万元的奖励,奖励分三年兑现,第一年15万元、第二年10万元、第三年5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7、企业星级管理。所有进规(限)企业统一纳入统计星级管理,对认定为星级企业的统计人员,由县统计局发放工作补贴。给予一星级企业统计人员2500元/年、二星级企业统计人员3000元/年、三星级企业统计人员4000元/年,根据星级企业评定结果,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统计局,每年一次性发放。(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8、支持相关部门开展专项工作。对组织实施全县中小微企业培育成长专项工作的县级相关部门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主要用于“个转企”和企业进规(限)专项工作的宣传、调研、资料整理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运局)

(二)税费奖补政策。

在积极落实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一系列的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实施三年过渡期地方财政奖励。

“个转企”的企业以上年度实缴税金为基数,增量贡献30万以内县级地方留存部分100%予以奖励,超过30万的按超出部分50%予以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因服务业进规进限增加企业财务管理成本,政府采取集中购买服务的形式,聘请信誉好的第三方财务管理公司代理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及纳税申报或给予企业5000元/年的财务费用补贴。对新增“个转企”的给予2000元/年的财务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对于培育进规(限)的“四上”企业设立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资金,实施分类奖励(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企业除外)。工业:当年进规的工业企业实施三年财政奖励,即以进规年度实缴税金为基数,连续三年增量贡献县级地方留存部分100%予以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商贸服务业:当年进规(限)的商贸服务业以当年实缴税金为基数,连续三年增量贡献县级地方留存部分100%予以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建筑业:当年纳入资质以上建筑业统计的企业以当年实缴税金为基数,连续三年增量贡献县级地方留存部分3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三)金融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个转企”和符合培育标准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培育过渡期三年内,由县政府注资,在县担保公司设立“四上”企业培育专项信贷基金,并注入资金2000万元。由相关部门推荐,对符合“四上”培育标准的企业可申请50万元以内无抵押贷款[各家银行拟定适当的风险防控申请条件],用于缓解企业在扩大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设立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注入资金8000万元),为实体经济领域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应急转贷服务,帮助企业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完成续贷业务,实现银企互惠共赢、共同发展。(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担保公司、人行阳新县支行)

(四)子女就学保障。

对于当年“个转企”和进规(限)的民营企业,保障子女就学需求。在依据现有新生入学、转学(小学、初中)政策的前提下,在未来三年内,每个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居住地所属范围招生学校的实际情况,每年可申请适量名额给予调节入学。(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五)经营要素支撑。

符合“个转企”和“四上”企业培育标准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照“四上”企业相关要素保障政策严格执行,切实做好企业水、电、气供应及合理价格调整,特别是在企业扩大再经营、再生产过程中,帮助企业做好能评、环评、安评、稳评等相关政策的解读和指导等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自规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政数局、人行阳新县支行、县自来水公司、县电力公司、华川天燃气公司等)

(六)鼓励支持企业参展。

鼓励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食品企业参加各类展销活动,企业参加展销活动必须展示阳新生产且包装载明的产品;在来地开票销售,展示厅要有阳新产地宣传展示,否则展销活动不予奖励。对参加省级行业协会或区域性展销会,每个展位给予支持3万元;对参加国家部级行政部门组织展销会的,每个展位给予支持5万元;参加境外国外展销的每个展位给予支持10万元,每家企业全年参加展销申请支持不超过4次,每个企业每次给予一个展位支持。(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以上各项奖补政策措施与我县已制定其他奖补政策和招商引资政策相同部分不重复享受。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领导,高效推进。为快速推进“个转企”和“四上”企业培育进规(限)及申报进库工作,完成年度培育及申报进库目标任务,设立两个工作专班,“个转企”专班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四上”企业培育专班设在县发改局,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跟进督办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考核办要把中小微企业培育成长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全县年终目标考核,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各镇(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属地和行业管理服务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组建工作专班,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宣传引导,主动上门做好宣传工作,将相关政策宣传到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个转企”工作。县发改局负责服务业培育进规及主辅分离工作。县经信局负责工业培育进规及主辅分离工作。县商务局负责商贸业培育进限、主辅分离及集中收银工作。县交运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主辅分离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建筑业及房地产培育工作,并及时摸清已在市场监管局注册但还没有取得资质等级的新企业,或已有资质和项目但没有申报入统的建筑业企业。县财政局负责各项奖补和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落实。县税务局负责全面摸清“四上”企业培育名单(具体标准:工业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2000万以下或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批发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以上2000万以下或年纳税额超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以上500万以下或年纳税额超15万以上30万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万以上200万以下或年纳税额超6万以上12万以下;服务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以上2000万以下或年纳税额超25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各项培育工作牵头部门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培育名单建立“四上”企业培育库。

(三)提升服务,培育壮大。开通“个转企”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为“个转企”提供“无障碍”快捷准入服务。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所涉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已经审批机关批准,且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住所)均不变的,无需重新提交审批手续,可以直接申请登记。县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个转企”营业执照的同时,出具“个转企”转型证明。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其字号名称、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等可以通过依法办理变更予以沿用。为进一步方便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可实行属地乡镇、街道包保代办制。(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相关许可部门)

(四)宣传政策,强化纳统。加大“个转企”和“四上”企业进规(限)培育政策宣传力度,营造氛围,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对凡是具备了进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库条件的企业(含新建投产企业),但不主动申报或拒绝办理进库手续的,县“四上”企业培育专班要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其规范市场行为,依法及时纳统。

本方案印发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阳政办发〔2022〕10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和调整部分惠企政策的通知》(阳政办发〔2023〕5号)等文件相关内容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标准执行。原《关于支持全县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阳政办发〔2021〕11号)文自行废止,但阳政办发〔2021〕11号文未执行完毕的按照原政策标准继续执行完毕。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以国家省市新政策为准。

政策解读:关于《阳新县中小微企业培育成长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起草说明解读 (点击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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