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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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zrzyhghj/2024-00011 | 发布日期 | 2024-01-12 | 发布机构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其他 | 所属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 |||
一、不动产登记费的标准 | |||
业务种类 | 登记费(元/证) | 备注 | |
住宅 | 非住宅 | ||
首次登记 | 80 | 550 | |
抵押权登记 | 80 | 550 | |
转移登记 | 80 | 550 | |
变更登记 | 0 | 0 | |
更正登记 | 0 | 0 | |
异议登记 | 40 | 275 | |
二、收取工本费(10元/证)情形 | |||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的的。 | |||
三、免收登记费的情形 | |||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3.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7.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8.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9.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 | |||
备注:以上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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