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或者其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事项的实施细则(试 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发〔2020〕9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阳新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办电〔2020〕17号)精神,结合我县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或者其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事项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阳新县辖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或者其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建设单位向局“市民之家”行政审批窗口提出该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窗口收到相关资料后转送局相关科室。
(二)审批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相关科室审核该事项材料,经资料核查完善后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核发规划审查意见函送达行政审批窗口发放。
(三)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通知书到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文书。
三、施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