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4〕阳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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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sthjj/2024-00271 | 发布日期 | 2024-08-22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所属机构 |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 |
案件名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4〕阳4号
不予处罚名称:柯智
主要违法事实:在富河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固体废弃物。被发现后立即进行了整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且为初次违法,满足《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不予处罚的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
处罚日期: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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