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洋港汇商连锁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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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4-00054 | 发布日期 | 2024-09-14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对编号12024F5340检验报告不合格“荔枝干”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5月30日,本局依法委托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荔枝干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024年7月17日经县局批准立案,并指派陈兵(执法证号:17020230244)、程良大(执法证号:17020230243)对该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经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在阳新县洋港镇洋港街经营食品的市场主体。2024年5月30日,本局依法委托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荔枝干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6月26日,湖北中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24F5340,检验结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7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阳市监检鉴结〔2024〕16号)以及对应的《检验报告》,并告知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荔枝干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阳新县洋港汇商连锁生活超市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食品原因进行了排查,荔枝干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国家要求的标准意识不够的原因造成的。此外,该超市加强了《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学习,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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