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王英镇成艳云副食店食品检验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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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4-00032 | 发布日期 | 2024-04-08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对编号(NO:B8DA20015B8F60760631份、NO:B8DA20015B8F6076069)的检验报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11月20日,本局收到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对阳新县王英镇成艳云副食店销售的芹菜、黄豆芽进行抽检的不合格检验报告,2023年1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此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抽验结果告知书送达了当事人。2024年1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说明了该批次黄豆芽、芹菜采购和销售情况的事实。2023年11月27日, 阳新县王英镇成艳云副食店经营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本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3年10月16日,本局依法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对阳新县王英镇成艳云副食店销售给顾客的黄豆芽、芹菜进行检验,2023年11月15日,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B8DA20015B8F60760631份、NO:B8DA20015B8F6076069,鉴定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芹菜为检验不合格食品,2023年1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阳市监检鉴结【2023】71号),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是2014年3月25日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食品销售服务。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4月7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对此批次检验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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