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洋港大酒店使用不合格的餐具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
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4-00030 | 发布日期 | 2024-04-08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对编号NO:12023L5049检验报告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12月4日,本局依法委托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餐具抽样检验,发现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餐具。2023年12月21日经县局批准立案,并指派陈兵(执法证号:17020230244)、程良大(执法证号:17020230243)对该案进行调查。
2023年12月4日,我局依法委托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酒店的“饭碗”依法进行了现场抽样,2023年12月12日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12023L5049),判定当事人酒店批次饭碗(抽样单编号XBJ23420222486941063ZX)(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比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餐具。2023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违法违章案件线索移交表一份、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通知书(阳市监检鉴结〔2023〕88号)一份、NO:检验报告NO:12023L5049一份。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通知书(阳市监检鉴结〔2023〕88号)一份、检验报告NO:12023L5049一份,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间有一台消毒柜未通电使用,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阳市监责改字〔2023〕730号)1份,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拍照取证。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兵和程良大再次对当事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间消毒柜已通电使用,新购买的一台消毒柜也已通电使用。
二、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
三、阳新县洋港大酒店使用不合格的餐具案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餐具原因进行了排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比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国家要求的标准意识不够的原因造成的。此外,酒店负责人加强了《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学习,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