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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357省道阳新县木港至龙港改造工程(阳新县境)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2024-38560 发布日期 2024-07-02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357省道阳新县木港至龙港改造工程(阳新县境)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阳政征安补〔2024〕0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县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洋港镇小港村,面积5.9876公顷(89.679亩)(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水田2.6587公顷旱地0.9852公顷、其它园地0.0079公顷、有林地1.3772公顷、灌木地0.255公顷、其它林地0.0154公顷、农村道路0.3145公顷、沟渠0.2304公顷、田坎0.0843公顷、农村宅基地0.0489公顷、其他草地0.0011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拟征收土地用于项目建设。

四、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拟征土地每亩补偿373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0%,计14920元,安置补助费60%,计22380元;青苗费每亩1800元。(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黄石市制定的标准,据实结算。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

七、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送达我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和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阳新县人民政府

20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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