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告
董恩裕(被委托人):
邱丽娟于2024年10月委托你申请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字第(副)420222202400007号),在程序不满足的情况下我局予以了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之规定,为纠正程序违法,本机关决定,对编号:(建字第(副)42022220240000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依职权予以撤销,并依法注销。
特此通知
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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