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体中文 无障碍阅读 长者专区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鄂阳自林罚决字﹝2024﹞第17号)

发布时间:2024-07-06 16:19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阳自林罚决字﹝2024﹞第17号

处罚类别:责令限期恢复、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7-05

处罚内容:1.责令限期六个月恢复占用的1.55亩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占用的1.55亩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7301.5元。

违法行为类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违法事实:经查,2024年4月,吴菊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我县王英镇新街村泉下组山场占用林地建设养殖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2227352327186

数据来源: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点击咨询智能客服
Baidu
map